屏東司法太黑暗(系列3) 欺善怕惡 法官淪為政治打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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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牧養監督公共政策,即遭到潘孟安無情的追殺報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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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陳曉天
前文曾提及,屏東地方法院判決荒唐,有充當政治打手之嫌,並非憑空指控,而是有具體判決可供比較參照的,本文不做艱澀的法理辯論,僅以基本常識就可以看出法官是如何的欺善怕惡,自甘淪為政客的幚凶打手。

請注意,潘孟安是在<火大爆報>出版第一期次日,即提出「加重誹謗」的刑事告訴,而該期報導的唯一內容,就是質疑屏東縣政府劃設「四重溪休閒農業區」,有圖利年代電視董事長練台生之嫌。

「四重溪休閒農業區」計畫是縣府的公開資訊,唯一未公開的秘密是練台生以妻女名義,大量搜購農地,有非法炒作土地之嫌,梁牧養就此提出質疑,完全是在憲法保障的新聞自由範疇,也未踰越509號釋憲文「可受公評」的政策辯論範圍,潘孟安應該做的是向縣民公開說明釋疑,不是以刑事告訴的手段恫嚇媒體監督公共政策,而屏東地檢署應該做的,就是查明以這些指渉是不是事實即可。但潘孟安與屏檢都不循正軌,專走旁門左道,目的就是利用司法漏洞,達到封殺輿論逃避監督的陰謀。

屏東地檢署對待潘孟安的司法案件有雙重標準。
屏東地檢署對待潘孟安的司法案件有雙重標準。

為了達到這個目的,潘孟安在刑事偵察階段,針對同一事實,向屏東地院民事庭提出自訴,請求600萬元的名譽損害賠償。

屏東地院民事庭受理後,起初由一位女法官審理,中途更換法官由李宗濡承審,李法官不待檢方刑事認定,雖然可以不受法律拘束獨立審判,但必須有足夠的事實調查程序,但李法官卻不受理被告傳喚證人及調閱卷證的請求,反而快馬加鞭做出一審判決,判定被告賠償180萬元及刊登4大報道歉啟事,估需120萬元。

姑且不論上述判決是否合法合理,李法官裁決共約300萬元的懲罰性賠償,是怎麼計算出來的?又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呢?

自台灣民主化以來,從未有人因誹謗罪而坐牢,通常是以判處緩刑、拘役或易科罰金定讞,原因很簡單,人身自由權高於名譽權,名譽損失可以透過民事賠償來彌補,法官通常不會以剝奪人身自由來處罰。

連勝文告楊蕙如誹謗,法院判名譽損害賠償12萬元。
連勝文告楊蕙如誹謗,法院判名譽損害賠償12萬元。

那麼要賠償多少才算合理呢?名譽又不能秤斤論兩,法官通常會根據雙方的社會地位及經濟能力,計算出一個合理的賠償金額。舉例說吧,前文提及<中國時報>控告<上報>的例子,刑事不起訴,民事判賠為20萬元。最近一例是卡神楊蕙如指涉連勝文打特權疫苗,刑事部份也是不起訴,但民事判決楊蕙如應賠償連勝文12萬元精神撫慰金。

中國時報承擔上千名員工生計,蔡衍明又是首富,而連勝文則是國民黨政治世家出身的副主席,兩件事都在全社會造成轟動,當他們的名譽受損時,法官認定賠償20及12萬元即足以彌補撫慰了。

但是屏東地院是怎麼對待梁牧養的呢?<火大爆報>是小眾媒體,只在屏東發行,而潘孟安又以其行政資源全力封殺其它媒體跟進追蹤,潘也未舉證他的名譽有何損失,但法官李宗濡卻萬般體貼,認為潘孟安不必向縣民解釋政策,只因他感到不爽,被告就應該賠償180萬元撫慰他,潘孟安的「身價」是蔡衍明的9倍,是連勝文的15倍之高,還不算約需120萬元的登報道歉在內。如此離譜誇張的判決,如何讓人信服?又如何不讓人懷疑,這是在利用司法做為工具,所實施的政治報復追殺。

撇開管轄法院的因素,同為屏東地方法院又如何對待同一當事人,只因身分不同,而有不同的待遇呢?

練台生指使員工暴力犯罪,屏檢收案近三年拖延不決。
練台生指使員工暴力犯罪,屏檢收案近三年拖延不決。

練台生曾經指使員工對梁牧養及其家眷實施暴力恐嚇,業經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二審判決有罪定讞。梁牧養請求營業損害賠償及精神撫慰,屏東地院民事庭在「審酌雙方社經地位」後,居然判處三名被告連帶賠償15萬元,每人只需分擔5萬元即草草結案,簡直比打發一個乞丐還寒酸。

需知道,施定遠是受練台生指使,所實施的又是刑事暴力犯罪,民事庭卻只輕輕的拍他們屁股一下。而梁牧養針對公共政策有所批評,同樣的一個民事法院,卻認定共需賠償300萬元,才足以撫慰潘孟安。這無異是在告訴社會,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只是個笑話,李宗濡法官的判決,坐實了法律只保護有錢有勢的人,他們的精神痛苦才是痛苦。

而梁牧養可不是什麼路人甲或歐吉桑,他曾經連任兩屆立委,只因退休後無公職在身,屏東地院的法官都膽敢如此糟蹋他,一般平頭百姓若有冤屈,欲向法院討公道,面對的命運豈不是暗無天日?(本系列全文完)

練台生炒作休閒農業區土地,司法豈能睜一眼閉一眼?
練台生炒作休閒農業區土地,司法豈能睜一眼閉一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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