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司法太黑暗(系列2) 民事判決反常 其中必有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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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庭,後門不知道有沒有拴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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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陳曉天

台灣俚語「人無照天理,天無照甲子。」意思是說宇宙運行有其規律,人若違反天理,自然反撲就會自食惡果;反之亦然,做人處世也有一定的規範準則,違背常理,其中就必有妖孽,用今天流行話說,就是必有貓膩,尤其在司法環節中最為常見。

為了保障人格名譽權,《刑法》第310條有「誹謗罪」規範,刑度為兩年以下不等,拘役或三萬元以下之罰金。但為了不侵害憲法所保障的新聞與言論自由,第311條明定了四款「不罰」原則,其中第三款「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評論者。」對保障新聞自由尤為重要,也是扼阻政治腐敗的防腐劑。

行使這權利時,正常的程序是向地檢署告發,由檢察官秘密偵察後裁處起訴與否,原告通常會附帶民事求償,用以補償名譽損失或恢復名譽,常見的方式是金錢賠償或登報道歉。

原告為什麼採取這個程序呢?一是偵察不公開,一旦起訴到法院才得進行公開審理,可以在偵察階段避免二次傷害;二是請求「附帶民事賠償」,可以在判決確定後移轉民事法庭審理,不必繳交民事裁判費,對原告較為有利。

但是這個程序對政客或財團老闆不具誘因,一來是刑事告訴程序冗長且構成要件較嚴,達不到殺雞儆猴製造寒蟬效應的目的;二是他們財大氣粗,不但裁判費不放在眼裡,還可以提供高額擔保對被告進行假處分,藉以達到訴外懲罰被告,進而嚇阻其它媒體跟進引爆破窗效應。

潘孟安宣傳有一套,壓制言論自由更不手軟。

潘孟安就是在這些司法訟棍調教之下,於<火大爆報>創刊第二天,就向屏東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案子神奇的分給了蔡榮龍檢察官手裡,蔡檢則曾是潘孟安禮聘的縣府訴願委員會委員。而蔡檢也不負所望,居然在短短兩個工作天內,就對梁牧養開出傳票,比他當年辦「李泰安搞軌案」的效率更高。

奇妙的是,經過一連串密集開庭後,屏檢受理的案子怱然進入了休眠期,對於<火大爆報>揭發的種種弊案疑情,不進行實質調查,對於可受公評的縣政評論,也不做法理辯論,此案自受理至今,已經延宕了兩年又三個月,這無異是在替潘孟安提供一張法律保護傘,幫助他成功的躲過新聞輿論的監督。

另一方面,潘孟安的司法扈從並沒有閒著,他在109年6月29日,即以縣政資源聘請了龐大律師群,向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庭自訴民事求償,在繳交了裁判費63,400元後,請求600萬元撫慰金、刊登四大報道歉啟事及要求移除所有文字影音報導等,這簡直比戒嚴時代封殺言論自由更肅殺恐怖了。

潘孟安強徵農地,不惜動用司法追殺農民。

這一招有多麼恐怖呢?舉一個真實發生的例子:當年有位財經女記者寫了一篇令企業大亨很不高興的報導,大老板於是祭出同樣的殺手鐗,以提供3千萬元擔保假處分對付她,不但查扣薪資,也影響了房貸信用,嚇得所有媒體同業噤若寒蟬。

這一招要管用,有兩個先決條件,一是民事庭法官甘冒大不匙,願意配合在刑事認定之前做出裁判,法律上雖然不受拘束,但要有理有據才能令天下信服;二是名譽損害非常抽象,多少補償金足以撫慰受害人,完全繫乎法官自由心證的一念之間。那麼屏東地方法院民庭法官李宗濡又是如何斷案的呢?請詳見續文。

屏檢檢察長徒具虛名,掃黑肅貪一事無成。繼任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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