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亂判 屏東司法太黑暗(系列1)

You are currently viewing 民事亂判 屏東司法太黑暗(系列1)
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常被民事法官砍掉一半。
分享出去

撰文/陳曉天

台灣飽受詬病的司法病灶有二,一是所謂的有錢判生,無錢判死,二是程序冗長,拖到海枯石爛。從扁政府時代高唱司法改革以來,二十年過去了,上述毛病弊絕風清了嗎?不幸得很,答案是沒有。

所謂葉落知秋,當你在床上發現一隻蟑螂,那麼就可以合理推測,房間裡已有十隻蟑螂。那麼台灣司法環境有多黑暗呢?可以從屏東一件政治操縱下的訴訟看出端倪。

先看一個時代大背景,西元2000年,台灣完成了首次政黨輪替,同年大法官會議做出509號釋憲文,這是台灣邁向民主自由劃時代的壯舉,文本中有一段精髓擲地有聲:「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

反紅媒大遊行,促成了<反滲透法>的立法進程。

這段文字有兩個重點,一是肯認言論自由是民主法治的基石,刑法妨害名譽罪不能擴張解釋,侵犯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二是當事人主張名譽受,需自負舉證責任,不能證明為「故意」者不罰,法院亦有發現真實的義務。

這也就是說,凡是涉及公共利益,可受公評之事項,有合理確信其為真實者,就不能以刑法誹謗罪相繩,有了這張憲法保護傘,第四權才得以確保,貪污腐敗才無所遁形,政治才得以清明。

然而,法律是死的,黑心政客是活的,他們總能想方設法找漏洞,利用權力操弄司法,掩飾罪行打壓異己。最常見的手法,就是跳過條件較嚴苛的刑事訴訟,透過較寬鬆民事求償,利用權力或財勢不對等,達到嚇阻或打壓異議的目的,其先決條件就是要有不肖法官逢迎配合。

在進入本題之前,先看台北地方法院最新一個判例,就可以窺見民事判決如何影響刑事認定,間接挫傷了憲法所保障的言論自由。2019年<反滲透法>立法前夕,<上報>刊登了一篇「不爽反滲透法三讀 中國渉台系統爆動員<中時>停刊抗議>的報導,<中時>以遭抹紅提告誹謗,台北地檢署審理後以可受公評為由裁定不起訴,但<中時>另提民事損害求償,民庭法官卻不採信北檢不起訴理由,逕稱依比例原則認定「刑事與民事不必有相同標準」,判決被告應賠償20萬元,顯然認定了「名譽侵權的標準,可以低於509號釋憲文的意旨」,引起了法界很大的爭論。

民、刑認定扞格抵觸,<上報>認為這無異是把言論自由砍掉一半,壓縮了新聞自由的空間,不利台灣民主健康發展,堅決上訴中。然而這個判例,比起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庭的一件荒謬判例,可以說是小巫見大巫了。

潘孟安要捍衛名譽卻不循司法正途,專走邪門歪道。(翻拍自中央社)

事情是這樣的,屏東縣長潘孟安提告前立委梁牧養妨害名譽一案,屏東地檢署109年2月26日受理至今兩年又三個月了,始終未作出裁定,已經締造司法史上怠職的紀錄。另一方面,民事求償案卻大抄近路,火速判決被告應賠償潘孟安名譽損害180萬元,並於四大報刊登道歉啟事,費用至少120萬元。(此案的荒謬性,詳見後文分解。)


分享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