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陳曉天
這是什麼意思呢?用白話說,福華飯店若是在「民國七十五年二月三目以前」完成分割整界的,所以就可以「不予管制」了,也就是說,在原始建照範圍內,他們高興怎麼整、怎麼建,都可以不再申請新的建照了,縣長有權可以這樣做嗎?打個比方,你在二十年前申請建照蓋了十層大樓,可以在二十年後於「原範圍內」,任意打通樓層蓋夾層屋變成十五層樓嗎?
「三、符合前點免辦理法定空地分割證明書之基地,單獨或合併鄰地申請建築時,在原使用執照範圍內,其建築物各層至天際垂直區劃為同一權利主體,使用互不影響,且與地籍分割線一致者,其部份地號土地建築物拆除、新建、增建、改建丶修建時,得免經原建築基地其他地號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前項如……」

「墾丁壹號」嚇跑了兩任「墾管處」處長
這又是什麼意思呢?筆者研判,這是在為「墾丁壹號」違法在福華原建築主體與道路之間,非法掏挖深達兩層樓高的露天通道及門庭,解除其未取得建築執照及環評程序的法律責任。有了這道護身符,練台生在福華原建物地下及周邊「拆除、新建、增建、改建、修建」便可橫行無阻,為所欲為,簡直是把國家法律條文當一張廁紙丟馬桶沖了。
潘孟安雖然法律素養淺薄,但由於擔任過兩屆立法委員,對於如何鑽法律漏洞倒是駕輕就熟,他在馬政府任內為「年代綜藝台」撤照關說時,便利用民進黨團幹事長的身份向NCC施壓。現在當了縣長,行政權在握,更是肆無忌憚了。

四大疑點促請檢調偵辦明察秋毫
「墾丁壹號」認真追究下去,絕對是個官商不當勾兌的弊案,所牽涉的都是有頭有臉的大咖級人物,前立委梁牧養正在備齊資料,近期將向屏東調查站告發下列四個機構及其法定代表人,務必明察秋毫釐清以下四大疑點:
- 針對「福華飯店」董事長廖伯熙→墾丁福華係依<獎勵參與公共建設條例>向林務局承租國有土地經營旅宿事業,享有地上使用權五十年,依法不得轉租或移為它用,該公司竟將地下兩層樓六千餘坪原屬避難空間轉租予「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非法經營KTV、酒吧、美食街、購物商場等,顯有侵奪國有資產牟利之嫌。
- 針對「錢櫃企業」董事長練台生→錢櫃乃經營視聽伴唱(KTV)娛樂事業,基於獲取暴利之意圖,向福華飯店承租地下層空間開辦「墾丁壹號」商場,為求攬客方便,竟於公路預定地上開挖長寬數十米、深達六米之溝塹,對公共安全危害至巨,顯有觸犯<國家公園法>及其<施行細則>等法令之嫌。
- 針對「墾管處」處長許亞儒→墾管處為福華飯店之監理機關,依法准駁、管制轄區內之各公、民營事業機構,竟允許前述商場肆無忌憚侵害保護區內環境,顯有瀆職或包庇之嫌。
- 針對屏東縣長潘孟安→縣府依法審查及准駁各營建工程施工建照及使用執照之發放,竟知法玩法,為特定財團量身訂做單行法令,逃避法律監督,有無涉及圖利或貪瀆?
前立委梁牧養說,稍有政治歷練者一窺便知內情不單純,屏東司法界若撼動不了地方利益集團,一旦由中央執法機關介入,不但會捲起驚動全國的醜聞,恐將動搖執政黨的執政基礎,潘孟安也將成為帶衰本土政權的歷史罪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