練台生偷吃 潘孟安擦嘴 ~「墾丁壹號」渺視法律如廁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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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墾丁壹號」是超級違建,潘孟安用一紙公文即「就地合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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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陳曉天

屏東縣長潘孟安下台的時間已經倒數,但他的麻煩才剛開始,除了還在發展中的「支票門」事件,可能是壓垮駱駝的最後一根稻草外,非法營運的「墾丁壹號」,也可能教他晚節不保,鎯鐺入獄,就看他能否懸崖勒馬了。

「墾丁壹號」是練台生投資七億打造的商場及KTV,過程中充滿官商勾結,鑽法律漏洞的勾當,牽渉其中的還有政務官及常任文官,為了自保,這些人最好趁早跳船,好自為之。

簡單的說,「墾丁壹號」就是在國家公園內偷渡一個超級大違建來牟利的舞弊事件,曲折離奇的過程可以從一紙公文說起:

這份公文是由屏東縣政府發給「墾管處」的函文附件,並載明「即日起生效」,時間是民國108年11月28日,並同時公告於恆春、車城、滿州三個公所,「墾管處」收文後,當天即公告並且配合實施。

潘孟安就用這樣一紙公文,就把中央各種法律廢除武功了。

超級違建只憑一紙公文就地合法?

縣府公告的單行自治法規叫「屏東縣領有使用執照建築基地範圍內部分土地申請建築處理原則」,全文共四條,屏府建管處並且體貼的在重點要害處,以螢光筆標示出來,提示並「責成」墾管處予以配合,而許亞儒果然也很配合。

先給讀者一個法律概念,現代國家的法治原理是有優先順序的,最高位階的是憲法,然後是國會通過的全國一體適用的法律,再其次地方議會通過的自治條例,至於行政首長頒布的行政命令或辦法,排在最後面。也就是說,命令牴觸條例者無效,條例牴觸法律者無效,若法律牴觸憲法,經大法官解釋違憲時,則必須限期修法或廢除。這是身為民代或官員應具有的基本常識。

這份神秘的單行法規,屏東縣府的網站公告內卻遍尋不著。

屏東縣政府在108年11月28日制定的《屏東縣領有使用執照建築基地範圍內部分土地申請建築處理原則》,顯未通過議會審議,自然算不上自治條例,最多只是潘孟安自頒的行政命令,行政命令是不能抵觸《國家公園法》或其《施行細則》的,否則就是以行政權侵犯立法權,是有刑事責任的。

「墾丁壹號」嚇跑了兩任「墾管處」處長

要了解這份公文的要害,必須先了解「墾丁壹號」的先天障礙。簡單的來說,錢櫃練台生向墾丁福華飯店承租地下兩層六千餘坪「避難空間」,預定開發為屏南第一座超大綜合商場,但由於福華飯店位於國家公園管制區內,受到國家公園法令及環評等重重約束,前前兩任處長都不敢拿烏紗帽冒險,開發案遲遲沒有進展,這引起練台生不快,潘孟安於是在108年11月28日訂定了這條「管理原則」,行文墾管處「責令」配合施行。

「墾管處」接到潘孟安「御旨」後,當天就公告施行。

行政命令或自治條例牴觸法律者無效

請注意,108年11月的「墾管處長」是許亞儒,在他之前的劉培東於107年12月26日離任,轉調陽明山管理處,墾管處由副處長李登志代理至108年7月5日退休,再由許亞儒接任至今。

有了這紙「行政命令」當護身符之後,墾管處和縣府建管處便可以大膽放行,免除建照申請及環評,「墾丁壹號」於是一路綠燈火速趕工。

潘孟安自訂的《原則》,要害在第二、第三條,為了存真,茲抄錄重點如下:

「二、建築基地應依建築基地法定分割辦法完成地籍分割後,始可單獨或合併鄰地申請建築。但因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辦理逕為分割或於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二月三日以前完成地籍分割、整界,且賸(註同剩)餘建築基地符合本第三保第三款及第四條規定者,不在此限。建築基地經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後,僅就建築物所坐落之重劃土地或原位置保留戶之土地進行管理,原使用執照範圍之其餘土地不予管制。」(未完待續)

墾丁壹號在地下避難空間營業,公安疑慮無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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