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陳曉天
民營銀行開放後,為了業務競爭,紛紛以信用卡借貸招攬業務,結果是製造出大量的卡奴以債養債,超高利率的循環債務,壓得卡奴難以翻身,前經建會主委胡勝正曾經估計,高峰時期卡債族高達51萬人,其中只有五千到一萬人是因為事業失敗而負債,其它98%的人都是因為過度消費而成為信用破產的老賴。
行政院「卡債關懷小組」研究發現,卡債族遍佈社會各階層,從台商的老婆、城市中下階層、到專業白領都有,當他們刷爆信用時,銀行採取的手段通常是將債務賣給專業的討債公司,而討債公司則窮追不捨不擇手段,往往逼得卡奴失去正常的工作更難以維生。
討債公司追債的最新目標,盯上了以債務人為要/被保人的保單,透過保險工會查詢保單清單,向民事法院確認債權,然後申請強制執行命令,要求保險公司約轉移支付,截至目前審理中的案件約有三萬件,已遭強制執行的則有八千件,不但法院積案如山,保險公司也很頭痛。
由於保單一旦遭到強制執行,因欠稅或欠債的債務人很可能面臨欠缺最低生活保障,甚至波及連結家人的附約也失效,而這些人不少是因遭逢變故、生病等不可抗力而違約,其處境值得同情與關懷。這個問題引起立法委員的注意,在多位跨黨派委員舉辦多場公聽會後,於是連署提案做成決議,要求金管會與保險公會研擬除外條款,在一定的條件下,保單可免於強制執行解約。
金管會迅速做出回應,保險局副局長蔡火炎於六月六日透露修法內容,預告在八種條件下,非儲蓄型的保單可以免於強制執行,最快可在第三季將草案送行政院,並列為優先法案趕在下個會期完成立法。蔡火炎補充強調,立法的目的是在保障債務人最低生存權,儘量不要波及保障型保單的醫療或意外險附約,避免債務人陷入生活困難,甚至連喪葬費都領不到的絕境。
金管會預告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免予強制執行之保險契約類型,並同步引入國外介入權制度。其中8種情況中只要有任一,即免被法院強制扣押或執行。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生之權利,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一、 財產保險契約。
二、 健康保險契約、保險期間一年以下傷害保險契約及一年期人壽保險契約。
三、 小額終老保險契約。
四、 小額終老保險以外之人壽保險契約,每一被保險人合併後之保險金額未逾新台幣100萬元額度內者。
五、 前四款之保險契約保險事故發生後請領之保險給付。
六、 已進入年金給付期間之年金保險契約。
七、 人身保險契約單筆有效保險契約之解約金未逾10萬元額度內者。
八、 前二款之人身保險契約保險事故發生後單筆保險給付金額未逾10萬元額度內者。
超過前項第四款、第七款及第八款所定額度之保險契約,僅得於超過額度之範圍,依法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保險局表示,為維護國內保險業無法承保之特定對象權益及保險市場秩序,同時為確保保險契約經扣押或受強制執行時,保戶得維持生活經濟所必需之基本保險保障,且被保險人及受益人等人得行使介入權使保險契約效力得以延續並成為要保人,因此作上述修法。
金管會表示,本次保險法草案之修法效益,包括完善法制、提升消費者權益,使要保人在受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其保險契約時,仍得維持一己及家屬生活經濟所必需之保險保障,發揮保險安定社會之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