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判案豈可背離常識天馬行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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練台生無罪,罹難者家屬均表示無法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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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岑安
語云生意嘴胡蕊蕊,用來形容商人天花亂隧,天馬行空,如果判案的法官也和商人一樣,認事用法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豈非要天下大亂?
台灣人民對司法的信任度不高,和許多不食人間煙火的法官,經常做出荒唐離譜的判決高度相關。法律的條文是死的,人人都識字,問題不大,問題就出在法官怎麼認定事實,如何詮釋立法意旨,如何形成心證,據以做出量刑或准駁依據。
許多人都有相同的體會,很多案情相似的案件,法院判決卻出現天差地別,南轅北轍,問題究竟出在哪裡?姑且不論複雜度高的刑案,不妨就舉幾個常見的意外事故致死的判例來比較,就會發現法官心證充滿隨意性,以致於判決結果難以服眾。

過失致死刑責認定寬嚴不一,傷害司法公信力。
過失致死刑責認定寬嚴不一,傷害司法公信力。

先看一個微不足道的判例:高雄郭姓男子經營之肉圓店,於收攤後將排水軟管收放騎樓,當晚林姓老翁行經絆倒,次日抱怨頭痛送醫搶救,一個月後不治。經法醫鑑定死因為腦部挫傷導致腦髓壞死,家屬以過失致死將店主告上法院,法官審理後認定,老翁死亡結果為郭男疏忽所造成,因郭男始終否認犯行,明知設置之排水軟管,會造成往來行人被絆到之危險,卻依然故我,將個人經營肉圓店排水之便利,置於公眾往來安全之上,未見悔意,且仍未賠償被害人家屬,因此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未宣告緩刑或易科罰金。在民事賠償部分,要賠償家屬共446萬。但因郭某為市井小民,本案未引起大眾注意。

八仙樂園爆燃慘案震驚社會,至今公道未還。(翻拍ETtoday)
八仙樂園爆燃慘案震驚社會,至今公道未還。(翻拍ETtoday)

接下來看知名的案例:最著名的當然是八仙樂園爆炸案,造成15死499傷的慘劇,司法纏訟多年,活動主辦人呂忠吉被判徒刑五年,樂園母公司面對93億元求償,新北市府被判國賠1.2億,案子還在纏訟之中,死傷者家屬卻承擔著終身的痛苦。
另一知名案例是敬鵬大火案,印刷電路板大廠失火造成六名消防弟兄殉職,法院裁定公司負有過失責任,六名公司高管卻只輕判3至8個月緩刑,及5至50萬元公益罰金。桃園地檢署因此檢索司法院的刑資訊系統後發現,此類案件判決共4903件,定罪率高達99%,平均刑度為7.5個月,最高刑期4年2月,敬鵬案有輕縱之嫌因而上訴中。

錢櫃大火,業者過失明顯卻獲得輕判。(翻拍自中央社)
錢櫃大火,業者過失明顯卻獲得輕判。(翻拍自中央社)

桃檢的質疑並非無據,法院對有錢有勢者似乎特別客氣,法外開恩,現在又多了一個活生生的例證:四年前錢櫃林森店發生大火,造成6人死亡67人輕重傷的慘劇,台北地檢偵辦後,以過失致死及違反消防法等罪名,起訴了錢櫃董事長練台生及公司幹部和工程承包商等六人,經過三年多的冗長審理,台北地方法院五月十五日做出一審判決,練台生宣告無罪,錢櫃經理人分別判處一至二年徒刑,全部緩刑四年,只有承包商被判三年徒刑。
合議庭宣告練台生無罪的理由是,練台生為迪廣公司董事長,採信「公司分層負責,董事長不對錢櫃林森店之消防安全事務負責。」的辯詞,從而做出無罪諭知。

受害者提起集體訴訟求償,程序冗長拖沓。
受害者提起集體訴訟求償,程序冗長拖沓。

但是根據檢察官起訴書載明,林森店增設電梯工程,因疾情衝擊,練台生曾經召開會議決定一邊施工一邊營業,並且做出指示及簽字,所謂分層負責,明顯為遁詞卸責,他的決策指示與導致過失致死,存在不可推托的因果關係,哪有迴避的空間?
敬鵬老董事長深為自責,捐出巨額防災基金獲得緩刑,肉圓店老闆過失致死不認錯去坐牢,練台生冒險開門營業賺錢,釀成重大傷亡卻不必負責,司法公正衡平性,一定有某些環結出了問題,為何碰到練台生就轉彎?綜觀以上幾個判例,就會發現法官斷案彈性太大了,對有錢有勢者網開一面,對市井小民則疾言厲色,給人一種「欺善怕惡」的印象,只要人民這種印象不改,談什麼司法改革都是橡木求魚。

法律是否碰到有錢人就轉彎,考驗司法公信力。
法律是否碰到有錢人就轉彎,考驗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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