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憂侮辱罪侵犯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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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侮辱除罪與言論自由需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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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岑安

權力需要被監督,除了法制的約束外,新聞與言論自由也扮演著重要角色,一旦權力過度擴張,司法又不能肩負起衡平角色,言論自由就可能被侵蝕甚至流失。

關於言論自由保障與公然侮辱除罪之間的爭辯,最近有幾樁案例引起有識之士的警惕,憂心憲法所保障的言論自由,有悄悄流失之虞。

首先是黃國昌控告媒體人周玉蔻公然侮辱一案,台北地院日前做出一審判決,周玉蔻指控黃國昌師生戀,「在教室硬上女學生」,黃國昌認係暗示其違反性自主控告公妨害名譽,法官審酌後認係客觀事實陳述,而非主觀評論,因而判賠三十萬元。而周玉蔻𣎴服並發表聲明,認為「法官果然很怕司法委員會的黃國昌委員!」質疑有侵犯言論之嫌。

公然侮辱罪侵犯言論自由,大法官認應限縮適用範圍。
公然侮辱罪侵犯言論自由,大法官認應限縮適用範圍。

另一樁令人矚目的案例,作家張大春、媒體人馮光遠等人,曾因公然侮辱罪被判刑,認為違反了憲法所保障的言論自由,因而聲請釋憲,如今憲法法庭宣判結果出爐,認並不違憲!但大法官也說,並非所有案例都該用公然侮辱判刑,將限縮這條罪的適用範圍,未來罵人髒話也不一定有罪。

公然侮辱除罪化爭議吵了許多年,有人認為罵人被判刑,違背憲法保障言論自由而聲請釋憲,去年底召開言詞辯論,如今憲法法庭已經宣判,確定公然侮辱罪沒有違憲,但有必要限縮適用範圍。

值得注意的是,關於公然侮辱與言論自由的界限,在聲請釋的34案當中,其實有21件是由法官所提出,可見連法官也認為公然侮辱罪,在實務上偵辦標準不明,也無法達成共識,因此聲請釋憲。釋憲方質疑公然侮辱罪,可能抵觸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甚至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但大法官卻認為,故意發表公然貶損他人言論,超越一般人可忍受範圍,與保障言論自由「沒有違背」,「侮辱罪」的定義也沒違背法律明確性,若依照系爭規定來處罰的話,與憲法11條保障言論自由意旨無違,也就是我們憲法法庭針對309條第1項,做了一個合憲性的限縮解釋,未來將嚴格的限制其能適用的範圍。

賴清德也誓言要捍衛言論自由的最高價值。
賴清德也誓言要捍衛言論自由的最高價值。

要避免公然侮辱成罪,憲法庭認為要考量發表人說出言論的背景,並不是每個條件都用公然侮辱處罰,像是筆戰回擊可以寬容,但網紅或公眾人物有較大影響力,有罪機率就高一點,雖然公然侮辱無違憲,但加大限制適用範圍,鍵盤俠還是得小心發言。

另一個值得觀察的重點是,法官是否會因為當事人的身分與權勢,而做出不同的心證,以致於不自覺的成為打壓言論自由的幫凶?最常見的範例是,許多工商企業名流,經常捨棄刑事告訴程序,而以高額民事求償對媒體工作者申請假扣押,致使媒體人噤若寒蟬,給人一種用錢砸人的印象。政治人物則習慣挾權勢濫訴,而判決又常常明顯不符比例原則,動輒判賠一、兩百萬罰金,前屏東縣長潘孟安就是法院常客,不得不令人懷疑,他是否有利用執政優勢影響司法公正,藉以逃避輿論監督,值得法界深入探討並且加以糾偏。

針對這項釋憲,國家人權委員會表示:「公然侮辱罪對言論自由存有一定程度的威脅,如果給予過度嚴厲的刑罰制裁,可視為有侵害言論自由的高度疑慮,刑法第309條尚難謂符合國際人權公約。」司法院應對屏東地院幾件爭議性頗高的判決,加以嚴格檢視是否有司法迫害公報私怨之嫌。

屏東地院的裁判品質屢遭質疑,誰該負責?
屏東地院的裁判品質屢遭質疑,誰該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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