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陳曉天
法治社會,生活事事講求法律,法律也會主宰人們的生活。許多人都有一個共同的經驗,欠了卡債的人,很可能會接到法院的強制處分命令,查扣凍結你所持有的保單價值,以致於無法履行保單所約定的財產。當面臨保單被查扣時,你知道如何維護應有的權益嗎?
一個簡單的問題:欠了卡債的人,銀行可以對你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實施強制求償嗎?
直接告訴你答案是「不一定。」法院實務見解意見分歧,而且存在明顯的南北落差。
檢索近幾年的實際判例便可發現,認為可以強制執行的,多數繫屬於北部的法院,例如台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保險更一字第1號判決便認定:「保單價值準備,具有類似存款與確定性給付的特性,雖保險人給付的時機可能有所變動,但其給付義務在法律上可認為係屬確定,並可要保人任意決定請求時機,而與附條件之債權有所不同,而較類似存款契約信託契約。因此,法官判債權人(銀行)可以向債務人(要保人)實行凍結保單並強制執行清償。
而認為不可以強制執行的法官(多為南部法院),都會引用「105年度台灣高等法院座談會民事第19號提案」結論的意見,認為「保單價值之準備金之財產歸屬保險人,解約金為附條件之債權,保險契約終止權具有專屬性,人身保險以人格上法益為基礎,其財產權具有專屬性。」因而判決「強制執行法第115條第2項,沒有授權執行法院有權力可以代替債務向保險公司終止人壽保險契約的權利。」而判決債權人敗訴。
爭執的要點是,保險契約若有保單價值準備金,須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後,才會有解約金。但要保人欠債時,多不會主動終止保險契約以解約金來還債。那債權人應該如何終止債務人的保險契約呢?
在法院實務作法是,先就債務人對某保險公司依保險契約得請領之保險給付或解約金、保單價值準備金等債權,核發扣押命令剝奪債務人對上開財產之處分權,並命保險公司將其保險契約解約金向執行法院支付轉給債權人。但保險公司多以執行法院不得代為終止保險契約,而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此時,債權人若對保險公司提起訴訟以確定解約金債權存在,債權人若勝訴就可以向保險公司要求給付解約金。但債權人對保險公司提起確認解約金債權存在訴訟會勝訴嗎?答案是不一定,目前連法院實務都沒有確定答案。
臺北地法院104年度北小字第3357號判決認為,執行法院不可以直接要求要終止債務人與保險公司間的保險契約,說明人身保險契約的終止權只有債務人自己能決定要不要行使,不應該由執行法院介入代債務人為之終止。此種見解,著重保障債務人之專屬權利,因此債權人就拿不到保單解約金。
但也有持與上開判決完全相反者,以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北簡字第12819號判決為例:要保人人身保險契約之解約金請求權是要保人的財產權,可以強制執行。
目前司法實務多數判決認為,人身保險中之生命保險及意外保險,基於人身無價、某些生命保險兼具生命及身體健康法益,終止保險契約權僅有債務人可以行使,因此,債權人之請求將不被准許。
一旦陷入這個僵局,債務人(卡奴)便可與債權人(銀行)談判,協商出一個彼此可以接受的清償方案,以不致於陷入生活困境為髙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