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背「當事人進行主義」 訴外裁判依法無效 高院法官為何狗拿耗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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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宗力院長應該加把勁改革司法,為小英總統分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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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包大仁

法官判案,必須嚴格遵守「不告不理原則」,亦即法院不得對未經控方提出的主張,自創罪名或主動進行裁判。而我國的民事訴訟,也明定採取「當事人進行主義」,<民事訴訟法>第三八八條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法院不得就當事人未聲明之事項為判決。」

上面這些法律基本概念,用通俗易懂的白話來說,只要是原告或檢察官未起訴的罪名,法官即使發現犯罪事實,也不能逕為判決。民事訴訟也是如此,只要原告或上訴人未聲明請求的事項,法官也不得狗拿耗子自作主張,即使是有利於當事的利益,也是無效的判決。眼前就有一個判例,明顯違背了上述法理。

12月10日,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度重上字第23號」做出判決,駁回梁牧養針對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53號」判決所提之上訴,該案是練台生繼女林佳霖所提之「拆屋還地」民事訴訟。

屏東司法體係一碰到練台生的案子就自動減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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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墾丁壹號」明顯違規營業,行政司法都縱容包庇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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練台生夫婦承認實際出資買農地,林佳霖就是掛名人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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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揣摩」當事人動機,心證偏袒非同尋常。
法官「揣摩」當事人動機,心證偏袒非同尋常。

細審本案爭執的重點,控方林佳霖以土地登記為憑,向法院聲請假執行擔保請求拆屋還地,辯方梁牧養則主張,原告以偽造文書手段非法取得土地,並主張承租人具有農地優先購買權,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待雙方有關優先承買權訴訟有了定奪之後,才會發生有無拆屋還地的問題,要求二審法官延緩判決。

然而,有關偽造文書非法買賣農地的刑事訴訟,不知何故滯留屏東地檢署兩年遲無下文,梁牧養進一步質疑,只要牽渉到練台生的案子,進到屏東地檢署就有如石沉大海,以練台生違法在墾丁福華飯店投資開設錢櫃KTV及大賣場為例,明目張膽挑戰法令,縣府公然包庇,而檢調受理檢舉也毫無作為。反觀林佳霖所提之民事訴訟,卻都快馬加鞭加速審理,法界人士也不免懷疑,有隻看不見的黑手居間幕後運作。

民事法庭如果認為刑事訴訟結果不會影響判決,逕為判決亦不背法令,但不宜越俎代庖,做出控辯雙方請求範圍以外的認定。

準此以觀,黃國川審判長「上字第23號」判決,顯有多處已逾越這個範圍。舉例而言,原告林佳霖並未請求確認具有合法購買權,而合議庭在未經傳喚實際出資人練台生夫妻情況下,即排除練台生曾自白以人頭購地的陳述,並憑空臆測這是練的「談判策略」,主動代為排除犯罪嫌疑,更進一步排除被告一方的優先購買權,是不是有「狗拿耗子」的嫌疑呢?

台灣要傲立於世界,有賴兩大支柱,一是民主公平的選舉,二是可以信賴的法治,前者已被普世公認,後者則尚待努力,尤其又以建立公正透明,不受金權污染的司法環境最為迫切。小英總統忙著捍衛國家安全及四大公投,司法院長許宗力是否該加油分憂呢?

@原載<火大爆報>第69期 11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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