練台生有錢能使鬼推磨 法官豈可助紂為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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練台生兩度被法官境管8個月,法網難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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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韓飛

生存權是與生俱來的最基本人權,應該得到法律最優先的保障,這是文明與野蠻的根本區別。文明社會一切依法而治,而野蠻社會則奉行弱肉強食的叢林法則。

台灣無疑已經是一個文明社會,遺憾的是,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庭審判長李昭彥法官,最近卻創造了一個惡性判例,使得法律淪為有錢人的犯罪工具,為司法改革做了一次最壞的負面示範。

事情肇始於練台生利用繼女林佳霖為人頭,在屏東車城鄉非法購買炒作農牧用地,在與經營馬場的前立委梁牧養進行「優先承買權」訴訟期間,自恃財雄勢大,逕以所謂「拆屋還地」濫訴手段,企圖以優勢的財力,達到掠奪他人家園財產的目的。

美侖美奐的悠客馬場,是梁牧養與員工們17年的心血結晶。
美侖美奐的悠客馬場,是梁牧養與員工們17年的心血結晶。

然而在土地所有權歸屬尚未有定論之時,李法官竟然判准拆除他人合法擁有的地上權建物,此例一開,無疑是在給有錢人充當打手保鑣,法律則成了作惡的工具,這是對人民財產的惡意侵害。

撇開艱澀的法理爭論,這個道理其實也很淺顯明白,當政府基於公眾利益的需要徵收人民土地從事建設時,對地上權必須有合理的補償,也必須做好妥善的安置計劃,例如知名的「紅毛港遷村」事件等,即使像共產黨這樣的專制政權,在興建三峽大壩時,也知道要先安置上百萬的淹沒區居民。如今土地該是誰的都還不知道,李法官竟准許練台生可以強拆他人的家園,豈非比共產黨更土匪?

這裡先為讀者釐清一個法律上的概念:「優先承買權」被廣泛的導入<土地法>、<農業法>、<民法物權篇>及<耕地三七五條例>中,對農民具有農地優先承買權的保障尤為重要,所保障的對象有二:一是「基於租賃、地上權關係者。」二是「基於共有關係者」。

立法意旨主要在保障永續經營,舉例而言,農民承租農地種植果樹,十年才有收成,地主如果在五年即收回土地或轉賣他人,承租人付出的投資與勞務豈非盡付水流?

馬場一石一木都灌注滿感情,地上權早已超過了土地價值。
馬場一石一木都灌注滿感情,地上權早已超過了土地價值。

因此,政府乃以立法手段,保障土地承租人的財產權不被財力較雄厚者侵奪,主要的法律依據有以下四款:(1)民法第426條之21項:租用基地建築,出租人出賣基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2)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3)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5條第1項:耕地出賣或出典時,承租人有優先承受之權,出租人應將賣典條件以書面通知承租人。(4)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 先承買或承典之權。

梁牧養承租農地經營馬場,係屬不定期契約,十七年來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目前已不止是數十匹馬的繁育基地,也是家人與員工安身立命之所在。而練台生則是基於炒作土地的目的,勾結土地代書蘇喬英,以偽造文書手段非法購買農地,潘孟安再以公權力配合打壓迫遷,這是不折不扣的結夥搶刼行為。

@原載<火大爆報>第64期 110.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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